尘爆受伤还未康复,公司能资遣我吗?
许多企业向我询问八仙尘爆后续的处理方式为何?企业在这个当下实在是处于理性与感性的交岔路上,一方面是经营管理上的必要,二是情感面上的纠结,别忘了公司还有其他的员工在,伤者或员工的权益都必须顾及。
一、我们都很清楚,烧烫伤的复健之路是漫长的
这几天接了很多通电话,也问了不少医生朋友,得知一个消息,那就是烧烫伤不像一般的伤害,生理上的换皮、移植,还有心理上的复健,这不是我们普通人可以想像的,因此我在这一篇八仙尘爆 公司可以拒绝留职停薪吗?当中大声呼吁企业要给员工留停,就是给员工、家属一个弹性的空间,不要在这个时候还要担心工作的问题。
二、资遣有分资方版与劳工版
题目会这么写,是有原因的,劳僱关係的结束,发动的不会只是资方,劳方是否可以发动?我想答案是肯定的,因此这次的主题就是要将两方的权利说明清楚,至少一年过后,会有一个处理的方向,不会再衍生其他的争议事项。
三、实务见解的意见为何?
资方发动资遣:
劳工请假规则第5条规定,劳工普通伤病假超过规定之期限,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痊癒者,得予留职停薪。上开留职停薪期限届满仍未痊癒者,雇主可依劳动基準法第11条第5款规定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。(内政部74年8月20日台内劳字第337966号函)
由此可知,雇主是可以在留停之后,依资遣的规定,将未恢复之员工,予以资遣,但我补充一下,所谓的第11条第5款是以不能胜任目前工作为基準,但如果企业内部仍有适合之工作时,还是希望企业可以给员工一个工作的机会,当然也要判断员工当时的状况为何来定。
劳方发动资遣:
劳工因普通伤病假逾限,经留职停薪届满一年,仍未痊癒者,雇主可终止劳动契约,前经内政部74年8月20日台内劳字第337966号函示在案,如雇主未主动终止劳动契约,而劳工确因体能关係请求资遣离职时,雇主宜本善意对待劳工之原则予以同意,并发给资遣费。(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6年10月3日台劳动字第2762号函)
一般实务上的操作会有一种状况,那就是留停届满前的2週,员工要提出复职的申请,如果届满没有申请,通常都会沦至自请离职的状况,这对劳工来说是一件很大的打击,因此在法院实务上,会有另一种见解。
按劳工留职停薪期满申请复职,事业单位应给予复职,若劳工申请复职之身心状态,对于原所担任之工作确有不能胜任之情形者,亦应改派其他适合之工作,确无适当职缺工作可供安置时,亦应依劳动基準法第11条第5款规定发给资遣费,事业单位自不得藉词留职停薪之劳工不适任工作,迟未準其复职,亦不依法终止其劳动关係,使原本具有继续性契约性质的劳动契约,长期于停止之状态,而损及劳工之权益。(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劳诉字第42号判决)
所以在劳动法令上,雇主是有操作的空间,但在法院实务上还是赋予雇主强制照顾劳工之义务,我会建议资方参考一下上述的法院实务见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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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海威
劳动法令可以很简单、也可以很複杂,我希望用ABC白话、易懂的文字来让大家了解其中的内容,也希望透过大家的学习,慢慢将这个劳动法令观念建立起来,在职场上获得应有的保障。